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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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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 琼 《 光明日报 》( 2010年10月29日   12 版)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基本法律,也是事关全体劳动者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由改革试验阶段步入定型、稳定发展阶段,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从此有了高层次法律依据,劳动者与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从此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从而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任务,更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险制度便由此完全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在欢呼这部法律出台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化普法宣传,让每个劳动者和相关利益主体尽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懂得怎样履行义务和维护并享受权利。建议相关部门采用通俗易懂和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将这一事关城乡居民尤其是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宣传到每个单位、每个社区乡村、每个劳动者。这是社会保险法顺利实施的基础性步骤。

        其次,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为社会保险法的全面实施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中有多处授权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决定的条款,少数条文也显得过于原则,实施中迫切需要更具体细化的规范来指导。因此,国务院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条例等,以便使制度运行真正有“法”可依。这是社会保险法能顺利实施的保证。

        最后是严格执法。因为法律的效果,最终取决于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要想其效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它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这,就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起日常监管之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承担起专门监督之责,立法机关承担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责任,司法机关承担起惩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中的违法犯罪现象的责任,工会及社会各界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监督之责。

        总之,只有让社会保险制度依法运行在阳光透明的状态下,才能维护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也只有如此,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才能得到贯彻,立法初衷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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