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际公法,包括国际人权法,都是高规格编撰的法典,而且拥有监督和保证贯彻执行的机构,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机构就是真正的法庭,有权力对国家做出判决。泛美人权法庭就是这样的一个机构。
从这个角度看,美洲国家被迫以某种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创建一个地区法庭是很重要的,比如一个像泛美人权法庭这样的法庭,它拥有权力判决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强制履行没有履行的责任。另外,地区法庭也能够命令和纠正触犯国际法律的行为。
许多像泛美人权法庭这样的保护机构所采用的法律标准和论据,在对国内现行律法的标准进行再诠释的过程中,逐步成为国内法庭判决的精髓部分,以及成为重要领域公共政策的组织部分,比如,印第安居民的权利、自然资源的使用等方面。
泛美人权法庭的法律体系已经在诉讼和解决拉美地区人权保护的不同方面占据着重要位置。在我们地区的一系列宪法会议和最高法院的法律行为中,不但越来越采用美洲人权法庭的决议,而且从法庭的法律体系标准中汲取营养来作出自己的司法决议。美洲人权法庭目前的这种活跃性,使得美洲国家拥有一套宝贵的基本标准来改善它们在保障、设计和组织人权方面的制度和法律能力。
总之,泛美人权法庭的工作已经促进和推动了保障人权的国内诉讼程序,使法律手段更加民主化,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也不再是仅仅只是追求令受害人满意,而是为推动维护权利的基本改革,为消除侵犯人权的行为而斗争,为人类的逐渐进步而斗争。
(作者系泛美人权法庭庭长,秘鲁前司法部长、前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