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许霆案,一审判无期徒刑,二审却变为五年;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驾造成4死1重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三门峡肇事司机王卫斌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引发了人们“同案不同判”的质疑。随着10月1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同案不同判”问题能否较好地得到解决?在前不久结束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和部分试点法院的法官。
“同案”为什么会“不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认为,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案件多样,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案不同判”现象是量刑不规范的一个表现形式。而量刑不规范的问题之所以存在,其原因是复杂、多方面的。
“首先,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宽泛。法官根据被告人罪行的大小,在一个幅度如此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确定所应判处的刑罚,难度是相当大的。其次,量刑情节的适用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同一个量刑情节可能会因法官掌握的尺度不同而造成量刑结果不一样,最终导致量刑不均衡。”
此外,在以往的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辩论的工作重心。合议庭决定刑期往往是凭经验“估堆”出来的。由于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也往往会有不同的“估法”。“可以说,量刑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熊选国说。
规范量刑可以缓解“同案不同判”
那么,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否能缓解“同案不同判”现象?试点法院也在努力寻找答案。
以厦门市中级法院为例:试点案件中,单纯因量刑问题被公诉机关提起抗诉的仅为1件,单纯因量刑问题被改判的案件仅为4件,且未发生反映量刑偏轻偏重的申诉、信访现象。
厦门中院副院长李志远介绍说,由于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且分别明确了各罪名的基准刑确定方法,使得不同法官的量刑尺度得到最大限度的统一,有效地减少了案情相近或相似案件量刑结果的不正当差异,较大程度实现了量刑均衡。
在全国不同地区法院先期进行的试点表明,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使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试点法院共试点十五种罪名案件4.5万多件,试点前与试点后的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而且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
熊选国介绍说,试点期间的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出现“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办案质量明显提高。比如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在去年审理的6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法官向被告人释明当庭认罪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后,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服从判决不上诉。河北廊坊中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达80.77%。
规范化不等于同案一定同判
山东淄博市中级法院是较早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的法院之一。该院副院长于晓东在会上介绍经验时提出,要摒弃量刑规范化可以彻底解决量刑偏差的理想化认识。
他认为,量刑是一种复杂的逻辑思维过程,既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根据案情实现刑罚个别化,同时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形势、当地民风民俗等因素。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量刑存在一些偏差是正常的。“量刑规范化只能最大限度地缩小而不可能消除量刑偏差。”
刑法专家指出,虽然量刑规范化以实现“量刑均衡、公正”为重要目标,但它并非要绝对地消除“同案异判”,并不等同于绝对的“同案同判”、“同罪同罚”。基于多种原因,不同地区间的量刑差异是合理的。如果把量刑规范化下的量刑均衡、公正理解为量刑统一化,这实际上是一种曲解和误读。
河北廊坊市中级法院负责人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厘清量刑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量刑时除满足法律的一般公正,做到最大程度地追求同案同判效果的同时,还要考量犯罪人的不同情况,着眼于矫治和预防犯罪。
实际上,在量刑活动中,量刑规范化与刑罚个别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厦门中院李志远副院长的如下观点,受到不少与会法院同行的赞同:“量刑规范化的本意在于通过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行使,解决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尽可能地实现量刑均衡;但同时我们也应重视刑罚个别化,要求法官在量刑时,既要考虑量刑规则也要考虑个案具体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罪刑相适应。”